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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方式 合同中约定管辖法院

 梁超浩,中山合同纠纷律师,现执业于中山渝正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方式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方式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向法院递交申请书并说明事实、理由,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后参加诉讼;被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应当参加诉讼。  在实践中,如果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拒不出庭,应当如何处理呢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提起上诉。也就是法院没必要一定要求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因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仅仅是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他不参加诉讼并不影响他人之间的诉讼的进行。如果本诉一方败诉后欲追究与本诉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民事时,也可以另案起诉。但对经人民法院用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参照适用缺席判决。在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不参加诉讼的情况下,法院依法对原告、被告之间争议的法律关系作出判决。虽然这份判决是针对原告、被告之间争议的法律关系作出的,但不管这份判决是否要求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承担民事,都对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预决的效力。如果人民法院判决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承担民事,那么他就有权提起上诉。  实践中,还有一个问题应当引起注意,即哪些人可以申请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这一问题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笔者认为,原、被告应当都可以申请其参加诉讼。因为,对于原告来说,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就意味着其起诉的要求可能会得到满足;对于被告来说,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就意味着其可能得以“洗脱罪名”。   相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六条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合同中约定管辖法院

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发生纠纷时由哪个法院管辖;并且此种约定管辖优先于一般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在约定管辖法院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约定管辖法院的意思表示必须通过书面方式表达出来;形式可以是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也可以是在诉讼前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 二、选择的管辖法院的范围是限定的,即只能是在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中进行选择。 三、当事人选择的管辖法院必须是明确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4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确定管辖。”如当事人可以约定:“合同履行中出现的合同争议,双方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约定管辖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如本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就不能协议约定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的案件就不能协议约定由不动产所在地之外的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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