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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方式 律师告当事人违约拖欠代理费

 梁超浩,中山合同纠纷律师,现执业于中山渝正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方式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方式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向法院递交申请书并说明事实、理由,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后参加诉讼;被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应当参加诉讼。  在实践中,如果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拒不出庭,应当如何处理呢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提起上诉。也就是法院没必要一定要求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因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仅仅是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他不参加诉讼并不影响他人之间的诉讼的进行。如果本诉一方败诉后欲追究与本诉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民事时,也可以另案起诉。但对经人民法院用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参照适用缺席判决。在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不参加诉讼的情况下,法院依法对原告、被告之间争议的法律关系作出判决。虽然这份判决是针对原告、被告之间争议的法律关系作出的,但不管这份判决是否要求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承担民事,都对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预决的效力。如果人民法院判决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承担民事,那么他就有权提起上诉。  实践中,还有一个问题应当引起注意,即哪些人可以申请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这一问题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笔者认为,原、被告应当都可以申请其参加诉讼。因为,对于原告来说,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就意味着其起诉的要求可能会得到满足;对于被告来说,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就意味着其可能得以“洗脱罪名”。   相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六条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律师告当事人违约拖欠代理费









 泰和讯8月15日,因代理费用的问题产生纠纷,原告遂依《风险代理收费协议书》复印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按“协议书”约定支付42986元。法院判决被告按一般代理支付原告代理费用28290.59元。




  2003年9月2日,原告毛光华与被告胡志勇、肖伏娇签订了一份授权委托书。毛光华作为肖伏娇与遂川宏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委托代理人,接受委托后,以江西国风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名义为肖伏娇进行了一系列代理活动,历时13个月,实际工作日60天,花费交通费、住宿费、资料复印费7072.80元,经过毛光华的代理活动,被告肖伏娇最终获得了240000元赔偿款。事后双方因代理费用的问题产生纠纷,原告遂依《风险代理收费协议书》复印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按“协议书”约定支付42986元。诉讼中,被告否认与原告签订了《风险代理收费协议书》,认为原告向法庭提交的《风险代理收费协议书》复印件是虚假的,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泰和县人民法院认为,原告毛光华主张其报酬按《风险代理收费协议书》约定计算,因未向法庭提交《风险代理收费协议书》原件,被告胡志勇对《风险代理收费协议书》的复印件不予认可;原告毛光华未举证证明《风险代理收费协议书》复印件的真实性,因此综合考虑原告毛光华的代理活动时间长,花费的精力较大的实际情况,参照《江西省律师服务收费指导价格标准》第二条第项相关收费标准酌情就高计算,判决被告支付原告代理费用28290.5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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