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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借款合同数额借款属于违约吗?缔约过失能主张可得利益损失赔偿吗?

 梁超浩,中山合同纠纷律师,现执业于中山渝正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未按借款合同数额借款属于违约吗?

  双方建立借款关系,签订借款合同时会约定借款数额,到了借款期限对方要按约定拿钱。但是,有些人未按约定给钱,导致借款人拿不到所有借款,所以便认为对方违约,想要主张违约责任。那么,这样就要先确定出借人是否属于违约。


  按规定,出借人未按借款合同数额借款,没给的部分借款未建立借款关系,不产生法律效力,所以不属于违约。


  不过,借款人可以在约定的借款期限内提出异议,要求对方及时拿出全部借款。若是在约定的借款期限内未提出来的话,那么等到被对方追款时不能再有异议,因为将默认借款人接受相应数额的借款。


  另外,出借人未按合同约定借款,借款人没有及时提出异议的,到了还款期限,借款人是按实际借到的数额还款。


  如果出借人主张按约定的借款还款,并以借款合同为证明的,借款人可以起诉处理。借款人起诉时,可以收集整理以下证据反驳出借人:


  1、银行转账凭证、汇款记录、收条;


  2、借钱的聊天记录、电话录音、往来邮件;


  3、第三人证言。


  其实,出借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最后又按照合同约定主张借款,属于违约情况。如果借款人毫无防备之心的话,那么可能拿不出证据,会导致难以主张自己的权利。所以,如果涉及的数额较大,依靠自身难以收集证据的,可以在必要时找个专业律师介入。



缔约过失能主张可得利益损失赔偿吗?

  一般地,合同当事人违约时造成可得利益损失,在实践中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最终判决是否准许可得利益损失赔偿。而合同并未成立等具有缔约过失,在主张赔偿时也有可得利益损失的,那么是否主张该利益损失,可以先确定缔约过失赔偿的范围。


  按规定,缔约过失的赔偿范围包括以下:


  1、固有利益损失;


  2、信赖利益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因此,在缔约过失中可以主张间接损失,即主张可得利益损失。


  主张可得利益损失时,具体包括以下几点:


  1、因信赖合同有效成立而放弃的获利机会损失,其实就是放弃跟其他人订立合同的机会蒙受的损失,比如本可以跟其他人订立合同,但因为信赖缔约方造成的损失。


  如果发现缔约方有不正当订立合同的行为的,比如恶意磋商,涉及到不正当竞争的,掌握相关证据后,可以选择及时投诉举报。


  2、利润损失,即无过错方为缔约放弃正常营业所获得的利润损失,比如为缔约没有正常营业,因此丧失的正常收入损失。


  3、因身体受到伤害而减少的误工收入,为达成合同致身体发生伤害造成损失。


  4、其他可得利益损失。


  最后,缔约过失请求可得利益损失赔偿时,因为可得利益损失较难确定,并且双方要是没成立合同,那么过错方可能会以此为理由拒绝赔偿。因此,如果可得利益损失较多,并且对方不肯赔偿的,建议必要时找个专业律师向法院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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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超浩——中山买卖合同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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