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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借款合同数额借款属于违约吗?合同违约,但另一方未采取措施防止货物损坏,要承担什么责任?

 梁超浩,中山合同纠纷律师,现执业于中山渝正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未按借款合同数额借款属于违约吗?

  双方建立借款关系,签订借款合同时会约定借款数额,到了借款期限对方要按约定拿钱。但是,有些人未按约定给钱,导致借款人拿不到所有借款,所以便认为对方违约,想要主张违约责任。那么,这样就要先确定出借人是否属于违约。


  按规定,出借人未按借款合同数额借款,没给的部分借款未建立借款关系,不产生法律效力,所以不属于违约。


  不过,借款人可以在约定的借款期限内提出异议,要求对方及时拿出全部借款。若是在约定的借款期限内未提出来的话,那么等到被对方追款时不能再有异议,因为将默认借款人接受相应数额的借款。


  另外,出借人未按合同约定借款,借款人没有及时提出异议的,到了还款期限,借款人是按实际借到的数额还款。


  如果出借人主张按约定的借款还款,并以借款合同为证明的,借款人可以起诉处理。借款人起诉时,可以收集整理以下证据反驳出借人:


  1、银行转账凭证、汇款记录、收条;


  2、借钱的聊天记录、电话录音、往来邮件;


  3、第三人证言。


  其实,出借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最后又按照合同约定主张借款,属于违约情况。如果借款人毫无防备之心的话,那么可能拿不出证据,会导致难以主张自己的权利。所以,如果涉及的数额较大,依靠自身难以收集证据的,可以在必要时找个专业律师介入。



合同违约,但另一方未采取措施防止货物损坏,要承担什么责任?

一些买卖合同中,难免会出现因为违约方没有及时汇款,货物不能按约定发出导致损坏。货物损坏造成货物守约方的损失,是由守约方承担还是违约方承担,具体要看守约方是否有采取措施防止损坏。如果有,那守约方可以主张违约方赔偿损失。如果没有,就不能主张。


守约方应自己承担损失的情形,主要分为两个:


1、守约方没有采取措施防止货物损坏造成的损失,应由自己承担。


在一些与货物有关的买卖合同、供货合同、物流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其中一方是货物保管方,具有保管货物的义务,假如货物因为某些原因,包括违约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守约方也有义务采取适当的损失,防止损失扩大。否则,最后造成货物损失的,守约方不能主张这扩大的损失赔偿。


2、守约方采取措施不当,造成的损失,也不能要求违约方赔偿扩大的损失。


守约方在挽救货物损失的时候,还要特别注意保管货物的方法,如果采取的措施不当,因此造成的损失,也是不能要求违约方来承担的。


守约方防止货物损失产生的合理费用,可主张违约方赔偿。


守约方因为采取防止损失扩大而导致的费用的支出是由违约方的违约行为引起的,所以让违约方承担这部分费用是合理的。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合理费用中不应包括对当事人劳务的报酬。


实践中,想主张这笔扩大损失造成的合理费用,守约方要注意搜集相关证据。例如:


1、保管货物,是由违约方违约在先,才实施的;


2、保管货物所采取的具体措施,以及花费单据。


实践中,这笔损失追讨的具体方法:


1、需守约方承担损失的


如果守约方因为自己采取保管货物的措施不当,或者没有进行防止货物损坏,却主张违约方赔偿这笔损失的,违约方可以拒绝。但是违约方没有按时履行合同义务,也构成了违约的,违约金赔偿还是要给的。


2、需违约方承担损失的


在守约方采取了正当的措施防止了货物损失后,违约方有义务承当最后受损货物的损失以及守约方因此而产生的合理费用。


遇到这样的情况,可以分步骤计算损失。违约方的违约责任按照合同约定来给,如果合同没有约定的,就通过实际损失和可预见可得利益来给。造成的货物损失费,由违约方承担的,还需承担损失费以及守约方合理的费用。守约方没有采取防止措施导致货物损害的,或者采取措施不当的,所产生的损失应该由守约方自己承担。具体赔偿金额无法准确计算,双方协商不一致的,我们建议委托专业的律师,帮助计算双方的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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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超浩——中山买卖合同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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