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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可以约定滞纳金吗?报价后又没合作要不要赔偿缔约损失?

 梁超浩,中山合同纠纷律师,现执业于中山渝正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借款合同可以约定滞纳金吗?

  按规定,当事人签订借款合同时,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双方对合同内容可以自由约定。因此,在签订买卖合同时,为督促对方积极交付货款,有些人便要求约定滞纳金。不过,约定滞纳金可以先明确其规定。


  首先,根据法律规定,滞纳金是对逾期不还款行为的一种经济处罚措施。


  并且,滞纳金是由国家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向行政管理相对人采取的一种惩罚性措施,所以是发生在不平等的行政关系主体之间,具有国家强制性。


  而签订借款合同,是在平等的民事关系主体之间,不具有国家强制性。因此,在借款合同中不能约定滞纳金。


  其次,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跟滞纳金有所区别,具体如下:


  1、违约金和滞纳金分属两个不同的概念


  滞纳金属于行政法律中的概念,是因行政管理相对人违反法律规定的缴费义务,比如缴税。


  违约金是因违反合同约定、向对方支付的具有赔偿性的金钱给付义务,而借款合同中即可以约定违约金。


  2、违约金和滞纳金的强制性不同


  滞纳金具有法律强制性,而违约金不具备。


  3、违约金和滞纳金发生的主体不一致


  滞纳金发生在不平等的行政关系主体之间,比如民警跟公民,反之,违约金发生在平等民事主体之间。


  最后,其实生活中有些人会将滞纳金跟违约金混淆,在借款合同中约定滞纳金,那么可能会带来不必要的争端。所以,若是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发现对方主张滞纳金的,建议可以积极反对。



报价后又没合作要不要赔偿缔约损失?

  双方签订买卖合同时,为确定双方达成合作,一般会报价让对方抉择,如果合作方不满意或因为其他,那么便不再签订合同。但是,因为对方知道了报价,无过错方因此受有损失的,就会主张赔偿缔约损失。不过,是否可以主张赔偿,要先了解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形。


  按规定,缔约时出现有以下几种情形的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1、一方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比如为制止合同一方跟其他人达成合作,假装要订立合同,并跟对方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是提供虚假情况。订立合同时,双方应该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并要积极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比如产品的报价、性能、瑕疵等情况。


  3、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因为双方磋商时要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所以即使后面是否达成合作,另一方都获知了基本信息。


  如果获得信息的人又将该内容扩散出去,或是提供给他人并从中获利等,那么即要承担缔约过失赔偿。


  4、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比如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做过承诺,之后许诺方又违背的。


  因此,双方为达成合作进行磋商,并且一方已经如实报价,但最后还是没合作的,那么获取报价的人没泄露该消息,或是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一般来说,即不存在缔约过失赔偿问题。


  另外,磋商时一方获取报价后,双方最终又没达成合作,但无过错方因此遭到损失的,那么便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请求缔约过失赔偿。如果损失较大,并且也较难确定赔偿的,建议必要时找个专业的合同律师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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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超浩——中山买卖合同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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