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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了解特许经营合同吗

  核心内容:商业特许经营是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即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用以规范特许经营活动的合同就是特许经营合同,下面由大律师网小编在本文为您介绍。

  一、特许经营合同的定义

  特许经营合同涉及诸多的法律的、技术的和管理的专业问题,对合同中出现的一些专业用语,如管理体系、商标许可使用、区域保护、加盟金、特许经营使用费、产品和服务的内容等。因对上述专门用语的理解不同,特许双方经常发生纠纷。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发生,对这些专门用语的内涵和外延进行明确界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合同双方的法律地位

  尽管在特许经营合同中,双方是各自独立的民事主体,但实践中经常会出现这样两种情况:一是被特许人可以作为分特许人,其发展的加盟商因和分特许人的纠纷而直接要求特许人负责;二是被特许人的顾客因和被特许人的纠纷而直接找到特许人。

  虽然最终特许人可能不承担责任,但毕竟会给其带来麻烦,以及时间和精力上的损失。因此,合同中最好明确:双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双方之间是合作的关系,在法律上也仅是基于特许经营合同建立的特许经营法律关系,而不是任何共同投资、承包、合伙、委托、代理、雇佣或者公司与分公司的关系。双方各自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任何一方均无权以对方的名义订立合同或从事其他行为,使对方对第三方承担责任。否则对方有权进行追偿,并有权要求赔偿其损失。在承担法律责任问题上,双方除因本合同关系需要承担责任外,本合同之外的法律责任均应各自承担。

  三、设立加盟店的形式

  被特许人在与特许人签订合同后,一般要设立加盟店。加盟店的形式采用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的较多见,但也有采用合伙企业和公司形式的。无论何种形式,都应该明确:加盟店视为被特许人本身,享有本合同约定的权利,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义务。

  在被特许人采取合伙企业的形式设立加盟店时,其应将拟订中的合伙人的基本信息书面通知特许人,经特许人认可后,被特许人才能与拟订中合伙人签订合伙协议。合伙协议中应当载明合伙企业专为开加盟店而设立,合伙企业及合伙人完全受本合同约束,并秉承善意履行本合同。合伙协议应交一份给被特许人备案,如被特许人或合伙企业的内部组织有任何变动时,被特许人应及时将变更情况报告特许人。

  在被特许人采取公司的形式设立加盟店时,其应将拟订中的股东的基本信息书面通知特许人,经特许人认可后,被特许人才能与拟订中的股东签订出资协议,且被特许人最好处于控股地位。非经特许人书面同意,被特许人在本合同期间不得转让其所有的股份,否则,特许人享有本合同解除权。出资协议中应当载明公司专为开加盟店而设立,公司及其股东完全受本合同约束,并秉承善意履行本合同。出资协议及公司章程应交一份给被特许人备案,如被特许人或公司的内部组织有任何变动时,被特许人应及时将变更情况报告特许人。

  四、任意解除权

  《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本条是对被特许人的保护条款。在特许经营合同签订之前,由于合同双方在谈判实力、经验方面的差别,或者由于被特许人受到XX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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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超浩——中山买卖合同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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