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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无效期限与有效期限区别 合同履行抗辩权种类

  梁超浩,中山买卖合同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广东百臻律师事务所,为人谦和,办案认真、务实,是一名值得信赖的律师,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秉承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原则,赢得了广大委托人的信任,始终把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作为目标。

合同的无效期限与有效期限区别

  一、合同的无效期限与有效期限区别

  无效期限,但有未完成事宜的,合同中的权利义务项不受合同有效期限的限制。

  我国合同法中有关合同无效的规定主要有法定无效、被撤销以及自然终止三种,其中有效期届满的无效属于合同自然终止一类。按“合同有效期”的文意上理解,即过了有效期,就意味着其没有了任何效力,当然,合同法特别规定的除外,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也就是说,在满足合同约定的有效期的前提下,合同本应失效,但实际上仍然有发挥其效力的需要存在,如合同中结算、清理条款的效力、诸如保密条款等后续义务的效力、以及事后当事人根据合同内容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效力等,这些实际上与合同有效期的含义形成了一定的冲突。

  二、无效合同的认定依据

  认定无效合同,我们要将它与效力待定合同和可撤销合同区别开来。效力待定合同是当时的效力尚未确定,有待追认,如果经追认了就是有效的合同,如果过了追认期未被追认或拒绝追认的,才属于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其实是一种有效的合同,只是因为某些瑕疵而可能被撤销,被撤销后方才无效,但也不能否认其被撤销以前的效力。而无效合同,是当时已经确定的,自始无效的合同。

  我国《民法典》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因此,如果合同存在有合同法52条的情形之一的,则合同无效。

  另外,根据《民法典》规定,如果合同中约定有免责条款,该免责条款存在

  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该免责条款无效。

  三、效力待定合同无效的情形

  在民事法律当中,效力待定合同不外乎包括主体不合格的合同、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以及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权利而订立的合同这三类。效力待定合同有效的条件是经权利人的追认,那么反言之,效力待定合同成为无效合同就需要权利人的否认。所以效力待定合同经权利人或代理人否认的情形就是无效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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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抗辩权种类

  一、合同履行抗辩权种类

  我国主要分为以下三种:

  同时履行抗辩权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后履行抗辩权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不安履行抗辩权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丧失商业信誉;

  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

  二、合同履行抗辩权内容有哪些

  合同履行抗辩权内容包括先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履行抗辩权。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第五百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先履行债务的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的一方有权拒绝履行其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的一方有拒绝其相应履行请求。

  三、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的适用范围

  同时履行抗辩权只能发生在同时给付的双务合同之中。双方当事人所负担的给付应当同时提出,相互交换。比如买卖合同,如当事人没有约定,买方的价金交付与卖方的转移财产权应当同时进行。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前,可以行使不履行合同的抗辩权,拒绝向对方给付,在对方履行不完全或有瑕疵时,也可以主张合同未经正当履行的抗辩权。

  后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适用于有先为给付义务的双务合同中。按照法律规定、合同性质或当事人的约定,合同的一方存在先为给付的义务,在其未为履行义务前,无权请求对方履行义务,而对方对其请求享有拒绝的权利。如果先履行一方的履行不符合约定条件,则后履行一方享有拒绝履行其相应履行请求的权利,这是后履行抗辩权的适用范围。如果先为给付义务的一方在履行义务之前,发现对方的财产、商业信誉或其他与履行能力有关的事项发生明显恶化时,可以主动中止履行义务,此为不安抗辩权的适用范围。

  先诉抗辩权则适用于承担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对主债权人的抗辩。在主债权人未就主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而无效果前,保证人可行使抗辩权。

  《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第五百二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通过上文可知,我国抗辩权主要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以及不安抗辩权三类。一般抗辩权的行使是以请求权作为前提的,而抗辩权的产生则由法律明确规定,另外就是抗辩权的行使也有一定的期限限制。以上就是由编辑整理收集的关于合同履行抗辩权种类的法律知识。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的,欢迎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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