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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保全需要采取哪些措施,债权人采取债权保全有什么好处 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有何法律风险

 梁超浩,中山买卖合同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广东百臻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债权保全需要采取哪些措施,债权人采取债权保全有什么好处

  债权保全制度在根本上来讲是指为了防止债务人的财产减少给债权人带来损害,而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保全的一项制度,它为债权人的利益提供了保障。那么债权保全需要采取哪些措施呢债权保全具体而言对债务人有什么好处呢债权保全制度在我国的立法状况又是怎样的呢整理了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债权保全需要采取哪些措施


  债的保全措施有两种形式,一为代位权,即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务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一为撤销权,即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二、债权人采取债权保全有什么好处


  债权保全主要有以下两个好处:


  1、《合同法》专门规定了债权人代位权和撤销权,填补了法律漏洞,意义重大。


  在传统民法中,广义债的担保,是保障债权实现的一种法律手段。民事制度、债的保全、债的担保三项制度构成完整的债权担保法律制度,各自发挥着不同的作用。民事制度和债的担保是债的一般担保的普遍的形式。债的保全是民事制度和债的担保的继续和补充,其作用在于保全作为承担民事基础的财产,以为将来的强制执行作好准备。中国在制订《民法通则》的时候,人们对债的保全制度缺乏认识,没有在;债权;一节中规定此制度。而《合同法》恰恰弥补了这一重大缺陷。


  2、《合同法》关于债的保全制度规定解决了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的;三角债;问题


  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开始,国民经济快速发展,公民、企业之间经济往来频繁,产生了大量;三角债;问题。《民法通则》和老的合同法中又没有设置相关规定,致使肖事人无法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看着能追回的财产,却无法追回。从而激化了大量社会矛盾。中国政府也注意到这种现象,及时在制订《合同法》时,完善了债的保全制度。;三角债;问题迎刃而解,切实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是民心所向。


  三、我国关于债权保全的历史沿革


  中国古代,没有债的保全制度。对于债权的实现,是以行政手段和刑事法律手段来调整的,不是以平等自愿,诚信的民法原则来调整的。因此,在立法上无债的保全制度。清未编制《大清民律草案》 ,借鉴《日本民法》的立法体例,拟定了债权撤销权的条文。1915年《民国民律草案》中也分别规定了债权人代位权和债权人撤销权的内容。1929年,国民党政府在制订民法典时,在;债编;中专设保全一款。自此,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建立了民法的债权制度。但是,由于历史原因,战乱不堪,民不聊生,这种制度并没有真正实行,被束之高阁。新中国成立后,由于条件还不具备,在制订《民法通则》时没有规定债的保全制度,只是在最高人民法院的个别司法解释中有类似债权人代位权和撤销权的内容。但是从理论上和实践来看,急需要设立债的保全制度,从而更好地保护债权人的债权实现。于是,在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专门规定了债权人代位权和撤销权,填补了法律漏洞,意义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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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有何法律风险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债权人在追收债务过程中,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在诉讼前或者在诉讼过程当中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有何法律风险申请财产保全过限,给被申请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会引发赔偿诉讼,可能无法执行,财产保全落空等情况,那么该如何防范财产保全风险合理确定申请财产保全范围等等。接下来为您详细介绍。


  一、财产保全面临的法律风险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债权人在追收债务过程中,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在诉讼前或者在诉讼过程当中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面临的风险主要有:


  申请财产保全过限,给被申请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保全后未在法定期间起诉致财产保全解除,引发赔偿诉讼。


  保全措施不当致使判后无法执行。


  保全措施不完备,致使财产保全落空。


  二、防范财产保全风险的主要措施


  合理确定申请财产保全范围。债权人应当通过多种渠道掌握债务人的财产状况,扩大保全财产的选择面,根据诉讼请求范围或案件实际,尽可能选择那些价值相对稳定的物品进行保全,以达到财产保全的效果,确保将来判决的有效执行。


  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后应当在法定期间内提起诉讼。如果不起诉,必须与债务人落实还款计划及有效的担保措施。在人民法院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后,仍要继续加强对债务人财产的监控,防范债务人拖延时间,转移财产逃债,一旦出现不利情况,应立即起诉,并申请采取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措施。


  加强对被保全财产的监控,防止债务人转移、处分保全财产。债权人应密切关注债务人的动向,判断债务人是否存在或可能存在转移被查封、扣押的财产的情况。如债务人有转移、隐匿、出卖或者毁损财产等行为,要及时向人民法院反映情况,积极采取措施制止,或者变更保全措施,防止标的物失控造成案件难执行。


  针对不同的被保全财产,采取相应的财产保全措施。财产保全的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债权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措施时,应当针对动产或不动产等具体财产的性质、属性等,采取相适应的保全措施。


  督促人民法院确保财产保全符合法定程序手续。通过人民法院加强对债务人财产的调查核实,防范债务人弄虚作假,转移财产而逃债,确保申请财产保全措施能够达到保全效果,顺利实现将来法院裁决的实体权利。提请办案法官完善必要的手续,对被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的保全财产,认真造具清单。及时提请法院做好相关续保工作,如对已冻结的款项要按法律规定及时申请续保冻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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