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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保全措施中债权人的撤销权行使条件有哪些?合同保全的重要意义是什么?

 梁超浩,中山买卖合同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广东百臻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合同保全措施中债权人的撤销权行使条件有哪些?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可能会经常遇到一种情况,那就是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借款合同后,在债务即将到期或者已经到期后,债务人开始出现耍赖行为,他会将他的财产低价转让第三人,或者是放弃了他本来应该到期的债权。这种情况下,债权人行使债权是受到影响的,那么合同保全措施中债权人的撤销权行使的条件有哪些下面的将为您带来相关知识的介绍。

一、什么是合同保全

合同保全制度,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财产的不当减少致使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受到危害,而设置的保全债务人财产的法律制度。具体包括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和债权人撤销权制度。其中,债权人的代位权着眼于债务人的消极行为,当债务人有权利行使而不行使,以致影响债权人权利的实现时,法律允许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而债权人的撤销权则着眼于债务人的积极行为,当债务人在不履行其债务的情况下,实施减少其财产而损害债权人债权实现的行为时,法律赋予债权人有诉请法院撤销债务人所为的行为的权利。

二、什么是合同保全中的撤销权法律如何规定

债权人的撤销权,则是指当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债权、实施无偿或者说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时,债权人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行为。我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三、什么是合同保全中的代位权法律如何规定

所谓的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权利行使时,债权人为使自己的权利不落空,可用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项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四、合同保全中撤销权行使的条件

1、客观要件,撤销权的行使首先要求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处分财产的行为,处分财产的行为主要有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在财产上设立抵押、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出让财产等。当债务人采取上述不正当或非法方式转移财产,导致债务人事实上的资不抵债,明显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债权人才能行使撤销权。

2、主观要件,债务人实施处分财产行为时或债务人与第三人实施民事行为时具有恶意,一方面,债务人必须具有恶意,另一方面,要求第三人也具有恶意。

合同保全措施中债权人的撤销权行使时是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的,这主要是为了防止权利的滥用。条件一般包括主观要件以及客观要件两种。因此我们必须熟知行使时必须具备的条件,才能够保护好我们的权益。但是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远远比我们想象的多。如果您还有疑问的话,更多相关问题您可以咨询开封律师。

合同保全的重要意义是什么?

合同保全制度是为了保全债务人财产的法律制度,避免债权人的利益受到损害。那么合同保全的重要意义是什么。这也是大家关于合同保全所需要了解的知识,关于合同保全的重要意义,下面,就由为您带来关于这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合同保全制度的确立体现了现代民法对债权人保护周密细致化的趋势合同保全制度,是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财产的不当减少致使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受到危害,而设置的保全债务人财产的法律制度。具体包括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和债权人撤销权制度。其中,债权人的代位权着眼于债务人的消极行为,当债务人有权利行使而不行使,以致影响债权人权利的实现时,法律允许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 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而债权人的撤销权则着眼于债务人的积极行为,当债务人在不履行其债务的情况下,实施减少其财产而损害债权人债权实现的行为时,法律赋予债权人有诉请法院撤销债务人所为的行为的权利。债权人有了代位权和撤销权这两项权利,就可以用来保全债务人的总财产,增强债务人履行 债务的能力,以达到实现其合同债权的目的。中国《合同法》第73条、第74条分别规定了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和债权人撤销权制度,虽然规定的内容比较简略,但填补了中国民事立法的空白,意义重大。

按照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合同效力 仅及于合同关系当事人,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请求为一定给付,债务人也仅对债权人负有给付义务及附随义务,其他第三人在合同关系上既不承担义务也不享有权力。而债权人的代位权和撤销权的行使,须向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进行主张或者请求,其效力已涉及合同关系之外的第三人,是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被称为债权的对外效力。

立法者何以突破传统民法的“合同相对性原则”,赋予债权人以代位权和撤销权其立法的基础在于确保债权的实现。对于保障合同债权实现的法律措施,传统民法拥有合同制度可资运用。一般认为,合同属于由债的效力引申出来的 一般担保,即债务人必须以其全部财产作为履行其债务的总担保,债务人的全部财产构成了履行债务担保的“财产”。因此,财产的状况对于债权人债权的 实现是休戚相关的,而且该财产不仅仅是某一债权的一般担保,还是全体债权的共同担保,所以当债务人财产状况恶化,不足以清偿数个并存债权,即使责令债务人承担民事,债权人的债权也不能全部清偿、甚至全部不能得到清偿。由此可见,合同在担保债权的实现上有其明显不足之处,要受到财产多寡 的限制,而且会同只能制裁债务人于其不履行之后,过于消极。[2]于是,民法上又引进了特别担保制度,即人的担保、物的担保、 金钱的担保以及所有权保留制度。特别担保制度由于其不受或者少受债务人财产状况的影响,对于债权的实现发挥着重要的保障作用。但是特别担保亦有其弱点,例如,抵押权等的设立需当事人办理登记手续,留置权则限于特定的债权债务,保证等既需要保证人等第三人的同意,又难逃财产减少而害及债 权实现的命运,定金对于交付定金者的保护不够。有鉴于此,法律在合同和特别担保之外,设置合同保全制度,其中的代位权系为保持债务人的财产而设,撤销 权系为恢复债务人的财产而立。合同保全制度与合同制度、合同担保制度相互配合,共同担负起保障合同债权实现的作用。

合同保全制度的价值在于,它为合同的实行提供了物质基础,保全了作为 承担合同基础的财产,为将来的强制执行做好了准备,否则如果债务人任意处分财产而无限制,那么合同也将无用武之地。同样,特别担保中人的 担保,不过是在债务人的财产之外增加了保证人、并存的债务承担人或者连带债务人的财产而已,同样存在“财产”的保全问题,同物的担保相比,合 同保全制度并不需要履行任何手续,只要有合法有效的债权存在,当条件具备时,债权人便当然地拥有保全的权利。从这一角度出发,人们认为保全如同债权所具有 的请求权、执行权、保有权、处分权等权能一样,应为债权固有的权能。债权保全制度与一般担保、特别担保相互为用,共同担保债权的实现,体现了现代民法对债权人保护制度的周密细致化发展趋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综上,就是为大家整理出来的关于合同保全的重要意义,希望对帮助您进一步的了解这方面的知识。如果您在合同保全方面还有什么其他的法律问题,您可以在直接对在线律师进行提问,我们会尽快为您解答您的疑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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