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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常见问题 第三人诉讼案件的调解

梁超浩,中山买卖合同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广东百臻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诉讼时效常见问题



合同未约定履行期限时诉讼时效的起算


当合同未约定履行期限的情形,债权人第一次向债务人主张权利时,即为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时,债务人从此时具有履行债务的义务。如不履行,则构成对债权人权利的侵害,且该侵害为债权人所应知,诉讼时效当然应从此时起算。当然,如果债权人给债务人必要的准备时间关于分期履行的合同的诉讼时效的起算


根据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的规定,应按每笔相对独立的债权履行期限届满时分别起算。


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起算


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了权利,则保证期间的使命完成,功成身退,而让位于诉讼时效,保证的诉讼时效从此开始计算。


合同无效情况下诉讼时效的起算


合同无效,但当事人不知道也不应知道合同无效而将合同作为有效合同起诉要求对方履行合同义务的,诉讼时效应以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开始计算;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合同法第61、62、66、161等条规定确定,从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开始计算。合同无效产生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法院关于合同无效的判决生效之日起算。


合同解除情况下诉讼时效的起算


在合同解除返还原物,因该物权返还请求权自合同解除生效之时产生,其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应为合同解除生效之时。。因解除合同,产生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在协议解除的情况下,当事人有损害赔偿的约定时,依其约定。当事人未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等情况下,其起算点为损害赔偿成立的次日








第三人诉讼案件的调解

第三人诉讼案件的调解


第三人诉讼案件的调解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第三人参与诉讼的民事案件时所进行的调解活动。我国民诉法规定第三人诉讼案件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诉讼案件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诉讼案件两类。因而,在对第三人诉讼案件进行调解时应注意区别适用。  1对第一审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与诉讼的案件,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完全依照一审普通诉讼案件的调解规定进行,只不过在主持调解中,按照原告、被告和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顺序分别进行询问其是否愿意接受调解、如何进行调解以及对调解协议的意见、送达签收调解书等。但如果该第三人系直接加入到第二审或适用二审程序的再审中,由于此时所作出的判决将是终审判决,第三人会因此而失去法定的上诉权。所以,在这种情况下,由二审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调解,能达成协议的,以调解方式结案,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2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是因为本诉的处理结果可能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即他可能要享有某种实体权利,也可能要承担某种实体义务。但《民事诉讼法》并未明确赋予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参加诉讼的其他当事人完全相同的诉讼地位。此时,司法实践中正确的做法应当是:当法院依职权或依被告的申请通知第三人为支持被告一方参加诉松,其目的在于确定第三人是否应当承担民事时,就应当依法使三人从参加诉讼时起就具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使该第三人有权进行调解,而且原、被告之间达成的对第三人不利的调解协议未经第三人同意的,不得对抗该第三人。   相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六条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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