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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解除的赔偿 值班期间严重违纪能解除劳动合同吗

  梁超浩,中山买卖合同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广东百臻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劳动合同解除的赔偿

  核心内容:劳动合同解除的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值班期间严重违纪能解除劳动合同吗

  值班期间严重违纪能解除劳动合同吗电工郑某在车间值班期间喝酒且酒后睡觉,导致设备丢失,被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但郑某认为,自己不是保管员,对物品无监管职责,单位属违法解除合同。郑某的主张能否获得法律支持呢


  郑某于1991年7月到威海某公司工作,在机修车间任电工,双方签订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5年10月11日,郑某值班,中午饮酒后在当班期间睡觉,此时,另一车间职工孙某私自从机修车间拉走一台修好待用的电机。12月,该公司通过调查得知上述情况,告知工会后,以郑某值班期间饮酒过多,未能对车间物品进行监管,严重渎职,影响极坏为由解除了郑某的劳动合同。郑某认为,自己是电工,对车间物品无监管职责,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规定,遂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仲裁委裁决后,郑某不服,向威海市环翠区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查明,该公司的规章制度第62条规定了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违反劳动纪律,在工作时间上网、喝酒、玩游戏、打牌、打麻将;工作失职,在生产经营及企业形象等方面造成重大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等。机修车间管理制度规定,该车间的职责包括:维护、安装和拆卸设备、设施等等。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电工和保管员的职责根据岗位分工有所不同,但无论哪个岗位的劳动者,在值班时对车间内的设备都负有保护和监管的。郑某在值班时,违反规章制度饮酒且酒后睡觉,疏于监管,导致车间设备丢失,其行为严重违反了劳动纪律,该公司解除其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郑某要求赔偿金无事实依据。据此,法院判决:驳回郑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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